各盟市、旗縣(市、區)自然資源局,廳屬有關單位:
依據《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》(自然資規〔2023〕4號)有關規定,為推動全區地熱資源規模化利用,優化地熱礦業權管理登記,健全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監管體系,促進我區地熱資源產業高質量發展,結合我區實際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發揮規劃管控作用
各盟市自然資源局要充分收集地熱勘查成果資料,摸清地熱資源底數和勘查開發利用現狀,依據地熱資源儲量、熱儲層特征及開發利用情況等,并結合當地客觀需求等因素,組織調整盟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或編制地熱勘查開發利用專項規劃。已初步查明地熱資源的自治區地勘基金項目,視為符合盟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,可直接納入規劃數據庫和礦業權出讓項目庫。
二、科學確定礦業權出讓范圍
新出讓地熱資源應合理設置擬出讓范圍,探礦權范圍原則上不小于1個基本勘查區塊(具體可根據不同熱儲類型、探轉采利用規模等確定),勘查區塊之間距離應充分考慮合理井距和地熱權益保護范圍。采礦權范圍按照地熱資源儲量估算范圍情況確定,各開采區塊均應滿足開采總量控制的要求。
三、明確采礦權出讓勘查程度要求
新出讓地熱采礦權的,用于溫泉(地熱)洗浴類完成預可行性勘查階段,初步查明地熱資源分布范圍、熱儲目的層、出水量及出水溫度等,估算地熱儲量及地熱流體可開采熱量;其它用于供暖等地熱項目均應完成可行性勘查階段,基本查明地熱資源分布范圍、熱儲目的層、出水量及出水溫度等,勘查施工一對或多對采灌井,估算地熱儲量及地熱流體可開采熱量,滿足“以灌定采、采灌均衡、水熱均衡”開采設計需要后,方可出讓采礦權。
四、規范組織實施地熱礦業權出讓
市場化出讓地熱探礦權、采礦權應制定地熱礦業權出讓方案,委托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按照《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轉發〈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內自然資字〔2023〕340號)和《關于執行國家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通知》(內自然資發〔2023〕65號)組織公開出讓。
競得人持成交確認書與盟市自然資源局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,按照《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〉的通知》(財綜〔2023〕10號)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。
五、規范勘查登記管理流程
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按照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探礦權出讓收益,編寫勘查實施方案,探礦權申請人依照法定要件申請辦理勘查登記手續。
勘查項目施工前,探礦權人向所在旗縣(市、區)自然資源局提交開工報告,成井后應進行降壓和采灌試驗,試驗結束后應持施工總結報告及原始資料提出竣工驗收申請,各盟市自然資源局在收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。探礦權人在驗收后30個工作日內提交完井報告,完井后60個工作日內編寫可行性勘查報告(溫泉洗浴類完成預可行性勘查)并申請資源儲量評審備案,匯交地質資料。
六、規范開采登記管理流程
申請人申請采礦許可前,應當編制地熱開發利用方案(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),由各盟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。申請人應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組織設計施工,施工結束后應提出現場驗收申請,各盟市自然資源局在收到申請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現場核實,申請人憑核實驗收意見書和其它要件辦理開采登記手續。
各地要優化地熱采礦權登記辦理流程,簡化要件材料,要結合地熱井口占地面積較小的實際,涉及用林用草的,在后續開發利用過程中做好銜接。
地熱項目應優先采用“井下無干擾換熱、取熱不取水”技術,確需取水的,推行“同層等量回灌、取熱不耗水”技術,促進地下水保護。“取熱不取水”“取熱不耗水”以及抽取地熱水用于溫泉洗浴的項目均需辦理采礦許可證。對“取熱不耗水”和抽取地熱水用于溫泉洗浴的項目,采礦權申請人按照《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條例》要求,應向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。
采礦權人應按照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設施建設要求開展項目建設,并將開采量、回灌量及溫度、水位等數據即時錄入、上傳,同時報送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。未能實現水位自動即時上傳的,應當進行人工水位監測。
七、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問題
各盟市自然資源部門要會同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,組織對轄區內所有地熱資源勘查開采情況進行排查摸底,排查是否存在違規取水行為、是否存在持過期或無許可證進行勘查開采地熱資源,是否存在超許可水量開采、違規排放尾水行為,排查回灌措施是否落實等情況。
對涉及違規取水取熱用于生產盈利的,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。加快推動已建地熱利用項目整改提升,嚴格落實“以灌定采、采灌均衡”,溫泉(地熱)洗浴項目要按照“多用能、少耗水”原則完善配套設施、升級技術工藝,做到達標排放。
自本《通知》印發之日起,三年內完成已建地熱利用項目的整改工作,逾期不整改的,商當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予以關停。
八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
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監督指導全區地熱資源勘查開發。各盟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地熱礦業權出讓登記等工作,會同水利部門、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勘查開發利用監管。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應于2025年底前完成全區地熱資源監管信息平臺建設。
各盟市、旗縣(市、區)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對地熱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督檢查,加強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,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查處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
2024年1月5日